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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任用辦法

民國107年12月18日 學務處內會議通過

  • 一、大同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為健全社團發展及提昇社團活動品質,特訂定本辦法(以下 簡稱本辦法)。
  • 二、指導老師任用方式:
  • (一) 新任:社團指導老師初次任用,請於新學期開學前,視各社團實際需求,由社長提寫簽呈表-老師任用,送人事室辦理查核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、是否為不適任教師,再經學生事務處審核通過後任用之。
  • (二) 續任:續任社團指導老師,仍需於每學期開學前,由社長提寫簽呈表-老師任用,經學生事務處審核通過後任用之。
  • (三) 社團指導老師任期校內教職員為一學年、校外學有專精之人士為一學期,得連續任用之。

  • 三、校外技藝社團指導老師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
  • (一) 具符合社團性質相關學經歷者。
  • (二) 具特殊專長或卓越之成就,並能提出合法書面證明或具體事蹟說明者。

  • 四、社團指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,並應協助下列事項

  • (一) 指導學生做好薪火相傳的工作。
  • (二) 指導社團申辦活動並踴躍出席學生社團活動。
  • (三) 帶領社團參加校外活動時須負責學生之安全與紀律;若指導老師無法親自帶隊,得由指導老師推薦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。
  • (四) 鼓勵社團全力配合或支援學校重大活動。
  • (五) 出席社團指導老師會議。
  • (六) 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。
  • (七) 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之重大意外事件,並盡速通報學校。
  • (八) 因故無法按時上課時,應事先告知社長或課外活動組。

  • 五、社團指導老師費支給基準:

  • (一) 校內教職員擔任社團指導老師者,每學年輔助指導老師津貼新台幣1,000元整。
  • (二) 校外技藝指導老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者,每學期依實際指導時數核發指導老師費用,每小時500元,每周最高以四小時計,每學期十五周,最高核支以不超過18小時為原則,但依社團評鑑成績增減補助時數並依公告規定日期繳交相關資料。

  • 六、本校社團指導老師以每個社團1名為原則,但若因社團人數超過40人以上(全校性學生自治團體除外)或因社團發展需求考量需增聘老師者,應由社長於學期初即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申請,經呈學務長同意後,始得增聘。

  • 七、社團指導老師因故無法繼續指導,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本校規定執行職責時,得由社團與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共同研商後,呈請學務長同意後改聘之。

  • 八、指導老師於學期中之改聘,應由社長提寫指導老師申請建議冊,經社員大會二分之一社員出席,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備妥該會議記錄,經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呈報學務長同意,始得改聘。

  • 九、考核:

  • (一) 校外技藝社團指導老師,每學期至少應達指導社團最基本時數(至少18小時以上),低於基本總時數時,將列為下學期是否續聘之參考。
  • (二) 各社團依每年社團評鑑結果:卓越、特優、優等、甲等、乙等之校外技藝社團指導老師,得優先續任;連續兩年評鑑丙等以下者,且未積極輔導社團改善者,得不予續任。
  • (三) 校外技藝社團指導老師指導社團期間,若有重大過失,或違反相關法律、學校規定或無故缺席指導達五周以上者,得予以解任或不予續任。

  • 十、本辦法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